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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研究生院发布时间:2016-12-07浏览次数:4761

    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出国(境)的管理规定
 

校国[2008]10号
(2008年10月制订)

 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规范在校学生出国(境)管理,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订在校学生出国(境)管理规定。
一、公派出国(境)
  学生公派出国(境)包括进行联合培养、合作科研,实习、参加学术会议、及其他的学术、文化交流等。
  凡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资助者,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需缴纳出国保证金;其它国际交流学生项目免交出国保证金。
  定向、委培学生若申请公派出国(境),必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,相关手续由工作单位办理。
二、自费出国(境)
  一般学生可按规定在校申请办理自费出国(境)手续,定向、委培学生自费出国(境)需按规定向学校请假,征得学校同意后,相关手续由工作单位办理。
  1.自费出国留学或工作
  在校学生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,非毕业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,可在校办理出国手续。
  应届毕业生在当年学校统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日前,收到国外学校或单位录取(用)通知书的,可在校申请办理自费出国手续。申请须报“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”批准,并办理有关手续;如改变计划不再出国,不重新列入就业计划,学生可自谋职业。对于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要求自费出国(境)的,需事先与录用单位解除协议。
  2.自费出国(境)探亲、旅游
  在校学生可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申请赴国(境)外探亲或旅游。在非上述假期期间申请出国(境)探亲(只限配偶)者,应当申请休学。
三、提交材料
  1.申请出国的学生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《研究生出国(境)申请表》(研究生)、《 办理出国(境)户籍证明申请表》(本科生),公派出国的还须下载并填写《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(境)申请表》,经指导老师及学校各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,研究生交研究生院,本科生交学生工作部(处)。
  2.学生以公派身份申请出国(境)的,须同时提供各类邀请函、或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校级协议等有效文件、经费资助证明,由各学院负责政审,经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(处)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,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公派出国(境)手续。
  3.学生申请自费出国(境)留学或工作,需同时提供国(境)外录取(用)通知书、奖学金证明或经济担保书等有关文件的原件(审核)及复印件,经批准的退学申请表,户籍迁移地址及国内档案拟转入单位的接受函等。
  4.除办理退学手续出国(境)者外,其余各类申请出国(境)者需提交本校一名在职教师签署的担保书(附件一),还需提交经申请人及父母或配偶签字同意的承诺书(附件二)。
  5.提交的各类外文材料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。
四、出国(境)学生的学籍管理
  1.学生在国外的学习交流时间,视为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,学习年限连续计算,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。
  2.研究生出国(境)三个月以上的,自出国之日起停发各类奖、助学金。
  3.申请自费出国(境)留学者,应先申请退学。但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,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,保留学籍期间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一年以内不申请复学者,自动取消保留学籍资格。
  与学校存在经济关系(如欠费、借款)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,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前,必须先结清欠费,还清贷款。
  4.联合培养学生优先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。
  5.出国(境)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。公派出国(境)学生到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部(处)及学院报到并上缴护照;自费出国(境)探亲、旅游后回校的学生到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部(处)及学院报到。
  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或逾期未归者,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。逾期二周不归作退学处理者,学生的出国担保人需在半个月内负责办理其有关退学离校,户口、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等未尽事宜。
五、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研究生院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同时,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学生办理出国(境)的相关管理规定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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